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1-02-26 来自: 威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1
鲁粮发〔2021〕2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各市分行,鲁粮集团: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 求,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了《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 暂行办法》,已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2021年2月26日(主动公开)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 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 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 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 位)需按照本办法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 食和储备部门)认定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后,方可从事地方 储备粮承储业务。承储单位分粮食类承储单位和食用植物油类承 储单位。
第四条 按照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县(市、区)粮食 和储备部门分别选定承储单位。
第五条 承储单位选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有效的 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选定程序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升规范 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 容及要求。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入“国家粮油统 计系统”名录库,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承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 自有,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履行地 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九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 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 标准》规定的 50 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 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地方储备正常储存 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 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 1 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条 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 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 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 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 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 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 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 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地方储备储存 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 25000 吨,或罐容不低于 3000 吨。市、县(市、区)级储备粮承 储单位,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 3000 吨,或罐容不低于 500 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可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具有与地方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相适 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 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 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操作书上岗。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 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 力。
第十五条 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安装粮情测控系 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装粮高度超过 4 米)并符合规程,并积极应用绿色储粮、科学储粮等新技术。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 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 足地方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 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 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 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 具备能够实现与省级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 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能力。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仓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 管理规范,资信良好,近两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家粮食政策的行为,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 事故。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资信等级在 A 级或 A 级以上。
第十九条 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选定前两个年度 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遵循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的合 理布局,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地方 储备粮的成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地方储备粮的规模以及储存管 理情况,选定承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在合理 布局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仓储设施好、经济实力强、诚信可靠的 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企业承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在实地核查基础上选定承 储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承储需要进行动态调 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承储地方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各 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承 储资格。
第二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承储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评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全省承储单位的选定 进行监督。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承储单位的选定进 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 标准要求的; (二)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变的,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 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未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地方储备粮账账、 账实不符的; (四)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 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 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 划和动用命令; (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 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地方 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八)未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未如实记录出入库、 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 库之日起,保存不足 6 年的; (九)承储单位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 营的; (十)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一)未实现与省级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未按 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信息数据,未实现地方储备粮动 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 (十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的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或 者发现承储单位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撤销其承储条件认 定,给地方储备粮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 承储单位选定实施细则及现场核查标准,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 法规定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现场核查标准 2.山东省省级储备油承储单位选定现场核查标准 序号 分项目 粮食类审核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应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明确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应当提交能证明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的材料,如 加盖工商注册查询章的股权构成证明、国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且企业股权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2 单位管理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仓储、检验等机构以及管理制度。 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名录库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3 基础条件 同一库区经审核符合承储条件的完好仓容不小于2.5万吨。单仓仓容不小于0.1万吨。 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排水设施完善(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部门备案证明)。 库区地坪硬化且完好,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 具备粮油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具备能够实现与省级粮食流 通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能力。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仓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4 库区 每个库区提供一张平面示意图,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恰当。 图中必须标识仓房、化验室、汽车衡、药品库、消防水池、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 平面图应标注仓房编号。 5 人员 承储仓容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的,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 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增加1 人,粮油保管员增加3人。 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企业经专业培训的在职职工(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经专业培训的相关证明)。同一职工不得 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专业人员数量应按不同库区分别核定。 附件1 山东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现场核查标准 6 仓型 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以及砖瓦屋面仓房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粮之前,不得承储省级储备 粮。 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 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省级储备储存任务。 7 仓房性能 仓房应具备密闭隔热性能。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挡粮门、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 措施,且性能良好。仓房屋面防水完整有效,墙体、地面防潮措施有效。地下仓的仓体防水、防潮性能良好。企业需说明仓房建设 时间、密闭隔热门窗的保温材料和厚度。说明仓房墙体材料和厚度、屋顶保温材料和厚度。说明仓房屋面防水材料、墙体和地面防 潮层材料。经过维修的,应详细说明维修改造工艺、材料等相关情况。 8 储粮工艺及 技术 应配备储粮机械通风系统。平房仓通风系统风机和风道满足储粮通风技术要求,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 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8台;5万吨至10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小于16台;10万吨至20万吨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24台,20万 吨及以上仓容配备风机数量不少于32台。其他仓型风机和风道数量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装粮高度超过4米的仓房应配备环流熏蒸系统。仓房应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 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 9 进出仓工艺 设备 计量设备:每个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要求的散粮秤。 输送设备:平房仓每2.5万吨(不足2.5万吨的按2.5万吨计,下同)仓容需配备6台输送设备,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10 万吨以上仓容应配备不少于20台符合使用功能和输送能力要求的输送设备。 立筒仓、浅圆仓,一般配备固定式进出仓输送线,输送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00吨/小时,也可按平房仓标准配备移动式输送机。地下 仓,每2.5万吨仓容应配备3台输送机,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地下喇叭仓,每2.5万吨还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的吸 粮机。 清理设备:每个库区应配备不少于2台清理筛,每台清理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 10 检化验设施 设备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共用化验室。 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具备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001克)等设备和仪器。 粮食品质分析仪器(按照承储粮食品种配备):小麦——容重器、小麦硬度仪、面筋测定仪;玉米——容重器、振荡器、分析天平 (感量0.0001克)、锤式旋风磨、电动粉筛(按GB/T5507要求);稻谷——砻谷机、碾米机、振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 、锤式旋风磨、电动粉筛(按GB/T5507要求)。配备能够符合山东省地方储备粮食品安全指标必检指标的快检设备。 11 安全设施设 备 每个库区应至少配备2台气体检测仪、2台气体报警仪(检测氧气、磷化氢浓度,检测和报警功能一体的仪器具备2台即可)、3套空 气呼吸器。 12 财务及经营 情况 资产负债率小于7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且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提供企业财务报表)。上一个年度或本年度金 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低于A级。 选定前两个年度不得连续亏损(剔除政策性亏损、挂账)。 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 序号 分项目 食用植物油类审核标准 备注 1 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应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明确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应当提交能证明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的 材料,如加盖工商注册查询章的股权构成证明、国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且企业股权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2 单位管理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仓储,检验等机构以及管理制度。 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名录库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3 基础条件 同一库区经审核符合承储条件的油罐罐容不小于0.3万吨。单罐罐容不小于500吨。 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备,排水设施完善(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部门备案证明)。 库区地坪硬化且完好,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油脂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 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要求。 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能够实现储备油动态远程监管。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 4 库区 每个库区一张平面示意图,图中图例标识清晰、比例恰当。 图中必须标识油罐、化验室、泵房、汽车衡、大门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 平面图应标注油罐编号。 5 人员 承储罐容0.3万吨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的,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 以上的,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应为申请企业在职职工并经专业培训(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经专业培训的相关证 明)。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在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重复计算人数。 专业人员数量应按不同库区分别核定。 6 罐体 无竣工验收资料的油罐,不得承储省级储备油。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油罐在经有关单位 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油之前,不得承储省级储备油;油罐罐体应定期做防腐维护。 非钢结构油罐不得承储省级储备油。 7 阀门管道 阀门、管道应定期做防腐处理,无严重锈蚀现象,无渗漏(定期防腐处理情况)。 应配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型号、清扫工艺等)。 附件2 山东省省级储备油承储单位选定现场核查标准 8 护油堤 有完整有效的护油堤,护油堤内部容量不小于罐区最大油罐的单罐容量。 油罐罐区地面硬化,无杂草、杂物。 9 加热及测温装置 应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油罐(花生油)应配备加热装置。 10 油泵 进出油的油泵流量不低于60吨/小时,油泵无渗漏(进出油工艺及能力)。 11 液位装置 配备即时显示油罐内油脂液位高度的装置(液位设备工作原理、设备型号等)。 12 称重设备 每个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或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其他计量装置(称重设备能力、型号)。 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汽车衡。 13 检化验设施设备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共用化验室。 油脂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密度计、冰箱、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 朋比色计、真空泵。 14 财务及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率小于70%(剔除政策性粮食贷款和相应粮食资产)且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提供企业财务报表)。上一个年度 或本年度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低于A级。 上两个年度不得连续亏损(剔除政策性亏损、挂账)。 另外,重组企业还需提供重组前企业的经审计认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重组情况说明。
抄送:省财政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