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
2023-06-21 来自: 威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7
一、典型案例
1. 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员曹阳醉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2021年11月30日,时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助理工程师曹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亚泰大街绿苑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隐瞒公职人员身份,自述在某私营企业工作,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对曹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不起诉。经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核查,2000年以来,曹阳先后独资或与他人合资登记注册8家公司,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23年1月,曹阳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2. 长春市妇产医院办公室九级职员袁宗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1月19日,袁宗在工作日中午期间与朋友就餐饮酒,11月20日凌晨1时37分,袁宗驾驶机动车在经开区赛德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27mg/100ml,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袁宗受到记过处分。
3. 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金石酒驾、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问题。2022年2月25日,时任二道区财政局副局长张金石接受二道区某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宴请并饮酒,当晚22时8分,张金石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经开区仙台大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58mg/100ml,被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张金石还存在收受加油卡、购物卡等问题。2023年1月,张金石受到党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 安庆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站前派出所原一级警长朱大中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4月7日,朱大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7月,朱大中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10月,朱大中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5. 桐城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原一级科员胡栋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3月30日,胡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4月,胡栋被开除公职。2021年10月,胡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
6. 怀宁县凉亭乡综合文化站原站长韩传泉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4月30日,韩传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11月,韩传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2年11月,韩传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7. 太湖县党外人士服务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周伟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11月20日,周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7月,周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2年11月,周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二、案例警示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纪律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不仅个人受到党纪国法惩处,付出沉重代价,也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自我约束,带头遵纪守法。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把从严的要求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切实筑牢管党治党“首道防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将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坚决查、决不姑息,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