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2022-04-25  来自: 威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3

(2004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根据 2018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 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 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 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white_word$$4607和社会公共利 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 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 (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 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 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 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 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white_word$$4554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 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 和省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 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 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 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 其他款项. 第十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 关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 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 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 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 粮食不得使用white_word$$4572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 库: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法律法规或者white_word$$4566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 销售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 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 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 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 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 育,引导其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 范;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white_word$$4554质量安全标 准的粮食;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 及有关账簿资料; ()查封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场所.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在所在地以外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事 实处理结果告知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正常的粮食收购活动,不得索取或 者收受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可以向当地粮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粮食或者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收购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威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631-8561801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威海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恒汇科技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鲁ICP备2023003396号-1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